拼音:dǎ shí sān
宋 代的杖数。后亦。 始定之制,刑五,最轻为徒一年,十三;又五,最轻为杖六十,十三。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。 宋 无名氏 《》第出:“末:‘推得。’生:‘打十三!’” 元 孟汉卿 《》:“你若到他去,我拏来打十三。” 明 《·琴诉荷池》:“背起打十三,那廝,他。”
宋刑中最輕者,只打十三下。後泛指打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