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:rè shěn 繁体字:熱審
明 清 时后起,至前一日止(立秋在以一日止)以,徙、,例从,“热审”。其制始于 明 永乐 二年,初止,命。至 时始有,轻罪减等,诸例。 清 代。《古今小说·滕鬼断》:“小人因他热审,其冤。”《明史·舒化传》:“四年热审,请释 淳 、 李芳 ;及,又请释 李已 ,皆得宥。”《清史稿·纪二》:“﹝十年五月﹞,定热审例。” 清 《》第二章:“即比以,恐亦,而贼 满 人其停讼、热审减刑之以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。